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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筑防水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
发表日期:2021-06-10
按照国务院办公厅《社团收费管理规定》(国办发[2007]36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》(发改经体[2017]1999号)精神,依据河北省建筑防水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本着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费、严格管理的原则,制定本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如下:
一、会费管理
(一)本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实行专款专用,接受协会理事会、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主管单位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(二)本协会按照规定在收取会费时,给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
二、会费标准
(一)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情况,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。收费标准为:
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:20000元/年;
常务理事单位:每年5000元/年;
理事单位:每年3000元/年;
会员单位:每年1000元/年;
科研院校、事业单位、社团组织等会员单位免会费。
个人会员暂不收费。
(二)对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,可向协会提出申请,经研究同意后,给予缓交或适当减免。
三、会费交纳时间
(一)会费按年度交纳。
(二)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。
(三)新批准的会员单位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。
四、会费交纳办法
(一)会费由会员单位直接向协会常设机构财务部门交纳。收到会员会费后,协会财务部门将开具财务部门印(监)制的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”或电子发票。
(二)在协会有多重职务的会员单位按最高职务交纳会费。
五、附则
(一)本办法经协会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(二)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